说起抚养费,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既然签了离婚协议,抚养费就按照离婚协议上的来,由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去支付给另外一方。这是大众的普遍认知,但是在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支付一段时间后就因为组建新的家庭、经济条件恶化等各种原因拖延支付,到最后干脆就玩失踪不支付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如果起诉是以谁的名义去起诉?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案由为抚养费纠纷,而非离婚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抚养费主张的主体应该是孩子,而非父或母一方,但是由于孩子尚未成年,作为抚养权人的父或母一方应当以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提离婚,仅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要求配偶方支付抚养费,或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配偶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会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离婚已经是生活中细碎的不幸的综合反应,有些当事人甚至会上升到对自己生活和人生失败的程度,孩子在这个时候是心理上的支撑和依靠。如果遇到另外一方不负责任,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的是再一次的慢刀钝剐的煎熬。既然已经离了婚,大家好聚好散,但当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孩子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和小孩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