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尹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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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魏尹龙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8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刘X。

本律师为原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

被告:王X。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4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 按月息 2 分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照 LPR 的 4 倍计算);2、被告王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张X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王X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约定“如借款方不能在 2018 年 9 月 3 日前偿还本借款,将按上述协议内容自借款之日起 贷款方向借款方收取借款利息,所借款项将以月息 4%向贷款方偿 还自借款之日起的借款利息,直至还清。”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 约向担保人的王X的XX商银行账户转款 20 万元,并备注“借 款”。后被告张X拒不偿还借款,担保人王X也未履行担保责 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

2、《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张X向原告刘X借款 20 万 元,双方约定了各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被告王X作为担保 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济宁XX一份, 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的《借款协议》签订当日,按照被告张X指 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王X支付借款 20 万元;

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截至原告再次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张X向原告刘X借款 200000 元,被告王X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 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 率保护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双方借款月息 2.5 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且被告张X不予认可,认为当时双方约定借款利率“到不了月息2.5%”,故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以月息 2 分(即年利率24%)计算为宜。借款本金 200000 元,借款利息 2018 年 6 月 4 日-8 月 8 日为 8679 元,被告偿还 5000 元;借款利息 2018 年 8 月 9 日-9 月 26 日为 6444 元,被告偿还 5000 元;借款利息 2018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29 日为 16438 元,被告偿还 20000 元; 借款利息2019年1月30日-4月18日为10389元,被告偿还100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 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上述款项抵扣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111950 元。借款利息 2019 年 4 月 19 日-9 月 19 日为 11336 元,被告偿还 69500 元,抵扣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53786 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 2020 年 8 月 19 之前的按月息 2 分计算,之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王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本案借款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到期,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间,所以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至 2019 年 3 月 3 日届满,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此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故被告王X应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

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借款本金 53786.00 元及利息(以 53786.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月息 2 分计算;自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魏尹龙,13953705150,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在空军部队服役近20年,退役后考取法律职业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