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程煜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7621972378
咨询时间:07:00-23:59 服务地区

代理某原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胜诉

发布者:交通事故程煜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3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桑X与被告张XX、中国Z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ZZ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5月1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10月24日,经被告ZZ上海分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相应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2022年12月2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煜、被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被告ZZ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754.14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56,000元、残疾赔偿金156,0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鉴定费2,85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6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285元、律师费8,000元。要求被告ZZ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内先予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超保部分由被告张XX赔偿。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1日8时许,在本市泰兴路进康定东路北约100米(近泰兴路689号)处,被告张XX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案外人桑X钧为原告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客。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致被告张XX车辆车头右侧前部与原告车辆左侧前部发生碰撞,使车辆受损,原告受伤,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设备因角度、距离等原因未能摄录到事发经过。原告认为事故经过为原告在紧靠路边1米左右的距离行驶至事发地时,被位于其左侧、向其靠过来的被告张XX车辆撞倒在地,则被告张XX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ZZ上海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有异议,认为事发时其正驾车准备右转弯驶入该处小区,因小区有车辆驶出,故其停车等候,在其等候时,原告车辆从其车辆右侧驶过发生碰撞事故。故原告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该被告仅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认可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认可原告主张的票面总金额,不认可其中发票显示性别为“女”的对应金额120元,非医保部分要求由被告ZZ上海分公司承担;误工费无证据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鉴定费不认可;交通费认可227元;衣物损失费不认可;车辆损失费不认可;律师费过高,认可3,000元。

  被告ZZ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认可被告张XX的意见,被告张XX所驾机动车在该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认可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认可原告主张的票面总金额,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及120元;营养费认可按每天30元计算120天;护理费认可按照每天40元计算120天;误工费无证据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交通费同被告张XX意见,认可227元;车辆损失费认可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不认可;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2022年10月8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桑X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7肋骨骨折及左锁骨粉碎性骨折等,6根肋骨骨折评定十级伤残;可酌情给予伤后(含内固定取出术)休息210日,营养120日,护理120日。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原告就医经过、接受鉴定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事故发生经过。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张XX提供询问笔录2份、照片2张。双方对事故经过的意见前文已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21年6月11日8时许,在本市泰兴路进康定东路北约100米(近泰兴路689号)处,被告张XX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案外人桑X钧为原告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客。被告张XX车辆车头右侧前部与原告车辆左侧前部发生碰撞,两车均有受损,原告受伤。事发地道路未划非机动车道,系机非混合通行道路。原告有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二、关于原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原告提交职业证书、教练证明、急救证书,主张原告从事游泳教练工作,每月收入8,000元。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可以从事游泳教练工作,但确实无法证明其实际工作和收入情况,原告又无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节事实不予确认。三、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两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认为没有医嘱相对应。本院认为,该发票载明购买物品为压力绷带,购买人为原告,购买日期为事故当天,与原告病历记载的伤情以及事故发生的日期能够对应;两被告仅提出抗辩却并无相反证据提供,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对该证据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本院认为,被告张XX驾驶机动车右转时,应当让同向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同时确保安全;原告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控制车速、保持制动距离以保证安全,其违规带人的行为亦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本案被告张XX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两被告均认可残疾赔偿金156,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于法不悖,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损失,本院分述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48,754.14元,被告ZZ上海分公司仅以其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要求扣除自费部分费用、拒绝给付保险金,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120元,原告陈述系其打印6张摄片的费用,但该票据无原告姓名,确实难以确定与本案事故的关联性,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扣除,则原告医疗费核定为48,634.14元。二、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被告ZZ上海分公司认可按每天30元计算120天并无不妥,本案营养费确定为3,600元。三、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及本市护理市场人工费行情,综合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原告主张7200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四、误工费。考虑到原告事发时尚处于适龄工作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本院酌情确定其误工费按照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30天2,590元计算210天,则本案原告误工费为18,130元。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所构成的伤残等级,其主张5,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六、首次鉴定费。虽本院并未采纳第一次鉴定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费用系原告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告据票主张2,85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七、交通费。根据原告医疗费发票所反映的就诊经过,本院酌情确定该项损失为300元。八、车辆损失费。被告ZZ上海分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2,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前文所述,原告据票主张285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十、衣物损失费。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告受伤部位,本院酌情确定该项损失为200元。十一、律师费。综合本案标的大小、难易程度及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的付出,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张XX承担4,0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ZZ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张XX按70%的比例赔偿,律师费由张XX全额赔偿。后续医疗费待实际发生且证明与本次事故关联性后再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Z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桑X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231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8,130元、残疾赔偿金156,0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5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桑X医疗费21,44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3元、营养费2,520元、护理费4,878.30元、衣物损失费140元、首次鉴定费1,995元、律师费4,000元。

交通事故程煜律 已认证
  • 17621972378
  • 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498分 (优于69.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交通事故程煜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139 昨日访问量: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