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黑0811民初1025号
原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雪律师,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第三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雪律师、被告李某、第三人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李某与第三人徐某之间的钱款赠与行为无效;
2.判决李某返还韩某钱款212955.05元;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韩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韩某与李某素不相识。韩某偶然发现,徐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还存在多笔且金额很大的资金往来,经询问徐某,徐某承认将大额款项赠与李某的事实。韩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徐某未经韩某允许,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已经侵害韩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韩某所述不属实,其不承认其与徐某之间有赠与关系。
徐某述称,其对韩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于韩某主张的事实认可,其觉得对不起韩某,不应该背着韩某将这么多钱转给李某。其通过学习法律,已经了解自己的做法不对,不应该和李某保持这么紧密的联系,其已经知错,并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当庭陈述、自认;韩某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与第三人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徐某与李某微信转账流水清单1组(2024)黑081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1份、支付凭证1份;李某提交的工程结算清单1份、工程量明细表1份、微信转账截图1组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无偿转账多笔款项,其中包含多笔“88.88”、“66.66”“520”等特殊数字,李某亦接受了徐某的转款,故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徐某自认其在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存在婚外恋情关系,且徐某向李某的转款中存在“520”、“521”、“1314”等特殊数字,李某向徐某的转款中亦存在“520”、“13.14”、“99.99’等特殊数字,并且李某向徐某的转账说明中存在“爱你哟!”“一生一世”、“长长久久”等体现双方亲密关系的表述。故本院对徐某主张的其与李某系婚外恋情关系并向其赠与钱款的观点予以采信。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和其有婚外恋情关系的李某,其赠与行为与李某的接受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利益,亦严重损害了韩某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故韩某要求确认李某与徐某之间的钱款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李某应当返还被徐某赠与的钱款。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韩某有权要求李某向其全额返还被徐某赠与的财产。但关于徐某赠与李某款项的具体金额双方存在争议。徐某与韩某主张徐某向李某的全部转款均为赠与的款项,李某主张其与徐某之间合作过工程,这些转款中包含了工程款及其为徐某垫付过的一些款项。李某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上述款项是否与工程款有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李某的该抗辩观点不予采信。韩某主张的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吴天饮对本京目妆西决如下:
一、确认徐某向李某赠与 143 655.93 元的行为无效: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韩某143655.93
元;
三、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