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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作者:际格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3月25日分类:普法浏览:33次举报


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晚上,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某地 AAA***小型轿车,从某某路口红绿灯方向往  ****方向行驶,21 时30分许,行至****时,被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

227mg/100mL,经某地内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31.07mg/100mL.后由某某县公安局于2021 年9月30日移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案件焦点

1、李某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

2、该案能否适用速裁程序?

3、如何综合考虑李某某的量刑?

三、案例分析

(一)李某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

         笔者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首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可知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其构成要件为客体要件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主体要件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其次,结合本案详情进行分析。第一,李某某是在某某路口红绿灯方向往****方向行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的定义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第二,李某某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231.07毫克/100毫升。同时,根据在2023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醉驾的判定标准是驾驶员每100毫升当中的血液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80毫克可知,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远远高于每100毫升当中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的规定,属于醉驾的范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该案能否适用速裁程序?

       笔者认为能够适用速裁程序,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被告人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同时,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可知,适用该速裁程序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三)如何综合考虑李某某的量刑?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四、笔者观点

      近年来,以醉驾为主要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数量上升趋势明显,且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一旦定罪,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附随影响引起广泛关注。“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一方面提高或收紧了“醉驾”入刑门槛,另一方面加大了对部分情节恶劣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精准打击、罚当其罪。

     《意见》对于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做出新的规定。虽然看似 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以不被立案追诉,但却受到时间及次数的限制,还有“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的情形,被明确列为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从没有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到明确限制部分情况适用缓刑,实际上减少了缓刑适用范围,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意见》明确提出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损失或取得谅解等情形都可以从宽处理,所以在醉酒危险驾驶被查获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或主动赔偿损失,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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