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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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

发布者:杨晓伟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8日 2872人看过 举报

2024-09-18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减损,部分胜诉的案件,原告主张其赔付给死者亲属的145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10570.1元。

律师观点: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指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死者系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中死亡,因原告并非合法的用工主体,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应由项目的发包方或具备用工主体的施工方进行赔偿,原告作为自然人进行赔偿系出于自愿,属于债务的自愿加入行为,故其无权向任何人进行追偿。

二、退一步讲,即使死者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不由用工单位进行赔偿,也应当按照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处理。死者亲属的合理合法损失,原告与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现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原告不应向被告进行追偿。

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陈述:其初期与被告甲共同承建项目一期2#、12#、23#楼桩基工程,在被告甲退出后引荐被告乙、丙自带设备施工,按原告陈述其原与被告甲系合伙关系,在被告甲退出后乙丙进入,所以原告与被告乙之间应系合伙关系。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970年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告向死者亲属的赔偿未经被告同意,就其超过法定赔偿范围向死者直系亲属赔偿部分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其次因原告与被告系合伙关系,在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原告是否超过其应负担的合伙亏损,故原告也无权向被告就合伙事务进行追偿。

三、原告主张的145万元并非死者家属合理合法的损失。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每一项都有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对于死者死亡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该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2、《民法典》第1192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死者系提供劳务人员,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首先应当查明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责任大小,在对其亲属进行赔偿时应对其本人过错部分进行扣除。

综上所述,死者亲属因死者死亡产生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后,扣除死者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对于超过赔偿范围的部分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赔偿范围内的部分应当在原告与被告进行合伙清算后进行分担。

四、退一步讲,即便不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合伙关系。有用工单位明知原告与被告无相关资质,却将工程转包给原告与被告施工,未尽到审查义务,原告与各被告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死者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各方均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借用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并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建筑工程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对案涉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明知自己无资质,仍然转包案涉工程,并聘佣死者在其转包的工程施工,且在施工时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用工设施,对案涉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考虑到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导致死者受伤发生的原因等客观因素,本

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赔偿死者家属 1,450,000 元的赔偿款中属死者家属合理损失的数额认定。原告提交的赔偿协议载明,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共计 1,450,000 元。按照 2023 年度河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丧葬补助金为 93,366 元÷2=46,683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41,278 元×20 年=825,560 元。因原告没有提供死者生前需供养的亲属相关证据,故死者的供养亲属补助金无法计算和认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认定原告赔偿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为 872,243 元。被告应承担的数额为 872,243 元×70%=610,570.1 元。


杨晓伟律师,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十余年,自学并考取了心理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9116635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侵权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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