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小敏今年9岁,其生父郭某于两年前去世,生母李某在其生父去世后认识了现在的男友,准备年底再婚,李某虽有抚养能力,但是怕婚后继父对女儿不好,所以决定将小敏送养。李某的姐姐李某1系华侨富商,已生育两子,但还想要个女儿,于是要求收养小敏。郭某的父母闻听此事后认为老两口还在世,轮不到李某的姐姐来收养,且认为李某1也没有收养孩子的资格,二人要求李某将小敏交由自己抚养。小敏的大姨和爷爷奶奶都想养小敏,到底该让谁来养呢?
律师说法:
可以肯定的是,李某1是有资格收养小敏的。虽然小敏的妈妈李某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且李某1已经有2个孩子,看似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两个条件的限制。因小敏已经满8周岁,李某1若收养小敏应经过小敏的同意。
虽然李某1可以收养小敏,但在小敏的父亲去世,李某欲将小敏送养的情况下,祖父母同时想要抚养小敏,祖父母有优先抚养小敏的权利,所以最终,小敏应该交由爷爷奶奶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1099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110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签的协议效力如何
案情概要:
卢某与范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家庭和睦。孩子成年后,卢某在网上认识了大龄单身女性韩某,其独立的个性、成熟的气质深深吸引了卢某,聊了几天之后就相约见了面,二人慢慢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韩某要求卢某离婚,卢某不愿意,便与韩某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了未来二人的财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且如果任意一方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则另一方为该方的监护人。后二人的关系被妻子范某发现,卢某选择承认错误并回归家庭,韩某遂要求卢某依照协议履行义务,韩某的要求能实现吗?
律师说法:
关于这份协议一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第二部分为监护协议,该协议为部分无效。
卢某与韩某约定关于财产共有的部分违背了公序良俗,且系无权处分。“公序良俗”由两部分构成,“公序”是指公共秩序(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应该具有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需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基本伦理要求),卢某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卢某未来获得的财产,系其与妻子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卢某未经范某同意,擅自处分为与韩某的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综上,卢某与韩某关于财产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监护协议部分,因卢某和韩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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