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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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一):未开具全额发票不应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3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8日,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干拌砂浆买卖合同,约定由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干拌砂浆。后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价值549789.37元干拌砂浆,后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向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元,经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付款,后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张律师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所做的工作

在本案中双方关于买卖合同所涉金额争议不大,被告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尚欠原告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9789.37元货款未支付。但被告对于付款顺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全额增值税发票,因此被告不应先向原告付款,更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后张律师仔细审阅双方签订合同、整理相关证据、梳理本案法律关系,向法庭陈述法律意见:原告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9789.37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虽然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当开具相应发票,但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原告尚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被告不支付货款的理由。

案件结果

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59789.37元及利息损失(以459789.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张航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现任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