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关春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厨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春玉,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诉被告某厨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厨具公司委托代理人关春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66644.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恤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该费用在原告伤残鉴定后确定);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某厨具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售后服务合同,原告曾到浑南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一审被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查明后,确认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按雇佣关系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原告马某开始接受被告某厨具公司的委托,为被告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事宜,原、被告签订《售后顾问合同》,售后顾问区域为辽宁省本溪市,原告为某系列产品的用户提供特约服务而不论该产品是由被告、被告经销商或其他代理商出售的。原告不接受被告的考勤管理,被告按原告完成的安装数量结评分情况向原告支付报酬。2018年10月12日,原告用户提供售后服务过程中受伤,到沈阳军区总医院治疗。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其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售后顾问合同》,售后顾问区域为辽宁省本溪市,原告为某系列产品的用户提供特约服务而不论该产品是由被告、被告经销商或其他代理商出售的,原告不接受被告的考勤管理,被告按原告完成的安装数量结评分情况向原告支付报酬,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是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的合同关系。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其损失,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