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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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既遂处罚标准

作者:李少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次举报

一、引诱卖淫罪既遂处罚标准

1、引诱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况:

(1)多次引诱他人卖淫的;

(2)引诱多人卖淫的;

(3)引诱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引诱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他人卖淫的,依照引诱卖淫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有什么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综上所述,引诱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则不构成本罪。对于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如果被引诱卖淫人的人员中既有不满14周岁的,也有超过14周岁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李少璞(电话/微信:13931372958),执业于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现在河北保定市办公,毕业于河北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毒品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