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 3 月 9 日,柯某某在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1 年 3 月22 日 20 时 30 分,柯某某步行前往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9月3日,一审法院就交通事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柯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43622.87 元。二、保险公司赔偿柯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190861.68 元。2023 年 3 月13 日,柯某某就交通事故的后续发生的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继续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柯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为 363622.87 元。二、机动车驾驶员赔偿柯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为 366041.81 元。两次诉讼,被告均未上诉。
2022 年 6 月 1 日,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公司均败诉。2023 年 5 月 10 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柯某某被鉴定为伤残三级。2023 年 9 月 1 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三级。2023 年 10 月 10 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柯某某完全护理依赖。2024 年 1 月 24 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完全护理依赖。公司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及护理依赖均提出异议进行过复核。
2023 年 11 月,柯某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械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鉴定费共计 1396259.2 元。2024年6月6日,仲裁委裁决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柯某某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津贴915132 元,工伤三级停工留薪期工资 10460.8 元,工伤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0249.33 元。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判决原告建筑劳务公司赔偿被告柯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 1015381.33 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替代原告建筑劳务公司赔偿被告柯某某500000 元。柯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总承包公司未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建筑劳务公司赔偿柯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025842.13 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替代建筑劳务公司赔偿柯某某500000 元;其他维持。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