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C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明,浙江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a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B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任C平与被告铜仁a集团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建设公司”)、贵州B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任C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a建设公司、B劳务公司支付原告任C平工程款40020元整;2、判令被告a建设公司、B劳务公司支付原告任C平违约金415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a建设公司、B劳务公司承担。查明:2016年9月20日,原告任C平以思南顺昌爆破公司瓮溪储存库负责人的名义,即甲方、陈继强以a建设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即乙方签订《爆破合同书》,约定:根据乙方爆破作业需要,在甲方、乙方本着诚信自愿合作互利,同时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乙方将唐本公路至安塘公路工程的爆破作业委托给甲方实施。为明确甲乙双方的义务,经共同协商,现就爆破作业相关事宜签订本爆破合同,并共同遵守。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世界银行贷款铜仁农村公路项目;2、工程地点:思南县塘本公路至安塘公路。二、爆破作业时间: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爆破作业方式:甲方以工程量结算承接爆破工程,甲方承担民爆物品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四、爆破作业相关费用及结算方式:甲方进场开工之日,乙方按爆破工程总量预交工程款5000元,其余按进度50%计量交费,工程结束后结算清楚所有款项。五、甲方按照乙方从工程属地派出所审批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到公安办理民爆物品相关手续。六、甲方负责将民爆物品配送到指定的作业地点,并负责运输途中的安全。七、甲乙双方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互不追究责任。八、因乙方款项不及时到位而影响爆破作业。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九、因爆破震动而产生的其他意外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十、乙
方工程涉及与邻里有任何矛盾纠纷,由乙方自行调解处理。十一、补充条款:(无内容)。十二、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负责该工程总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未见事宜另行协商后补充协议。《爆破合同书》尾部甲方思南顺昌爆破公司瓮溪储存库处加盖了思南县瓮溪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的印章、乙方处加盖了a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其印章名称为“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世界银行贷款铜仁农村公路项目SNTJ-01公路项目经理部”。案涉《爆破合同书》实际上系任C平个人与被告B劳务公司所签订。原告任C平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合同义务。被告B劳务公司应当向原告任C平支付83020元劳务款,已经支付了43000元,尚欠40020元未付。
另查明:案涉《爆破合同书》中的思南县塘本公路至安塘公路项目工程系被告a建设公司中标后承建。被告a建设公司承建后将该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被告B劳务公司。原告任C平只是负责思南县塘本公路至安塘公路项目工程中爆破作业部分的劳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贵州B劳务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任C平支付劳务欠款人民币40020元。
二、原告任C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19元,由被告贵州B劳务有
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任C平(已当庭履行)。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蔡泽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