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忠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W。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福州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到庭参加诉讼,XX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装饰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2年9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1日,原告就本人所有位于福清市××#××室房屋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100139),约定自2021年10月16日开工,于2022年2月16日竣工;合同价款233386元等。后因被告怠于施工,双方于2022年6月29日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结算后被告需退还原告100000元,在2022年9月29日前结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付款,按月利率1.2厘计算利息)等。该月利率1.2厘为笔误,应为月利率1.2分,即按每月1.2%计算。上述《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偿还,请依法判如所请。
XX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林某与XX公司订立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XX公司应依约退还林某装修款100,000元。《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逾期退还应按月利率1.2厘支付利息,故林某有关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厘系笔误,应按月利率1.2分(1.2%)支付利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利息应按月利率0.12%支付。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装修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0.12%自202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经过:
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林某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证。林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权证、《终止合同协议书》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证据,该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林某所诉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合同协议书》的过程和内容属实。
另查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林某分别于2021年10月11日、11月5日、12月19日、2022年1月20日向XX公司指定的收款人王嗣源分别汇款70,000元、46,677.2元、46,677元、46,677.2元,合计210,031.4元。《终止合同协议书》签订后,XX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