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承包人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所在,而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条件,所以《建筑法》通过采用资质强制性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主体准入管理,这一点无疑属于认定施工合同效力标准的典型效力性规范。
在由主体资格人手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之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均可作为参照标准。
这里要强调的是:越级承揽工程是建筑市场中常见的现象,也被诸多建筑企业作为充实业绩、争取提升自身资质等级惯用之手段,此前有的地方法院也有认可这一现象、默许支持的做法。但是应当看到,这一现象与建筑立法以及建设工程纠纷司法实务的根本宗旨与目的——严格施工主体市场准入以保证工程质量——存在对立,必须按照现有规定对此类裁判标准予以严格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