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开发商与李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6平,套内建筑面积90.4平,房屋总价款980746元,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为房屋,李某已付清房款。2019年11月,涉案小区楼高116.5米,楼高38层,经消防验收合格。李某认为开发商在卖房时未告知室内安有消防喷淋设施,侵犯其知情权,给装修造成极大影响,开发商认为已经告知,并提供了不利因素提示的照片。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涉案小区楼高116.5米,地上38层,属于超高层建筑,根据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实际上,楼层超过32层的新建居民住宅室内基本都需要安装消防设备。上述案例中,开发商虽未能在合同中约定消防设施,但是合同已明确约定商品房的楼高、层数,亦可以看出涉案商品房栋楼系超高层建筑,应当依据消防规范设计、安装,且亦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是对公共消防安全的保障,为建筑物必要附属设施,李某应当对室内消防设施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为消防设备提供必要便利。
律师提示:业主购房前应对所购房屋性质有所了解,可以咨询规划设计部门;同时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对房屋可能存在的情况尽到相应告知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