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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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消防管道入户,装修费谁承担?

作者:张雯婷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次举报

      案情简介:某开发商与李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6平,套内建筑面积90.4平,房屋总价款980746元,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为房屋,李某已付清房款。2019年11月,涉案小区楼高116.5米,楼高38层,经消防验收合格。李某认为开发商在卖房时未告知室内安有消防喷淋设施,侵犯其知情权,给装修造成极大影响,开发商认为已经告知,并提供了不利因素提示的照片。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涉案小区楼高116.5米,地上38层,属于超高层建筑,根据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实际上,楼层超过32层的新建居民住宅室内基本都需要安装消防设备。上述案例中,开发商虽未能在合同中约定消防设施,但是合同已明确约定商品房的楼高、层数,亦可以看出涉案商品房栋楼系超高层建筑,应当依据消防规范设计、安装,且亦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是对公共消防安全的保障,为建筑物必要附属设施,李某应当对室内消防设施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为消防设备提供必要便利。

      律师提示:业主购房前应对所购房屋性质有所了解,可以咨询规划设计部门;同时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对房屋可能存在的情况尽到相应告知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张雯婷律师,长期躬耕于合同债务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逻辑思维严谨,从业以来秉承“维护委托人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