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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致命陷阱”:套取网贷转贷,38万欠条只能拿回34万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51月至7月,张三(化名)以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朋友李四(化名)出借款项,累计转账金额达70余万元。期间,李四多次归还,截至202584日双方结算时,李四向张三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尚欠38.543万元,并注明“如有不还,可向法院起诉,承担一切费用,如律师费、起诉费等”。欠条中明确列出,款项包含张三通过“分期乐”和“网商贷”等网贷平台借款后转借的部分,且欠条金额已包含张三需向平台支付的利息。

结算后,李四仅通过微信零星还款数百元,其亲属代为偿还2000元(另有1000元因双方发生冲突被认定为赔偿款,而非还款)。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王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偿还欠条载明的38.543万元本金、利息及律师费4.3546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三出借资金中,有24.5万元系从网贷平台套取后转贷,该部分借贷合同依法无效。但被告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资金仍应返还,法院依据双方全部微信转账流水重新核算:张三实际出借总计705542元,李四及其亲属已还款合计364430.88元,最终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341111.12元。欠条中多出的4万余元,系张三应付给平台的利息,并非其实际出借的资金,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因合同无效且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法院酌定按年利率3%LPR)自立案之日(202648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律师费部分,因欠条有明确约定,且张三实际支出5000元,法院全额支持;但其主张的高额风险代理费用(执行回款的10%)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李四向张三偿还借款本金341111.12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736元,张三自行承担1495元,李四承担6241元。

案件心得

本案的争议焦点虽集中在借款本金核算,但王福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敏锐捕捉到一个关键细节:欠条金额中包含了张三向网贷平台支付的利息。这一发现直接改变了案件定性——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转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效力审查。正是基于这一突破口,王福律师在庭审中主动调整诉讼策略,将诉讼请求从“要求全额偿还欠条金额”变更为“依据实际转账差额主张权利”,并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与平台借款详情,确保法院能够在事实基础上重新核算,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张三的合法利益。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民间借贷中,若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网贷平台,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时,出借人仅能要求返还实际出借的本金,无法主张约定的利息,甚至可能因转贷行为自身过错而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即便持有欠条,若其中包含未实际发生的“平台利息”或“手续费”,法院亦不予保护。

同时,本案也提醒出借人:务必保留完整的转账凭证和还款记录,并尽可能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标准、还款期限和律师费承担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在结算欠条中关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仍属有效,这为出借人在诉讼中挽回部分维权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

王福律师在本案中严谨的证据梳理与法律定性,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复用的办案思路——即“以实际转账流水为核心,穿透欠条表面金额,还原真实借贷关系”。这一策略不仅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因欠条金额虚高而败诉的风险,也为民间借贷领域“套取贷款转贷”的效力认定问题,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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