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律师 09:00-21:59
王福律师
西安刑事律师_西安交通事故律师_西安劳动工伤律师_西安王福律师
1992994802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交通事故理赔二审改判:住院伙食补助费从60元提至100元,律师王福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65日,陕西省某县居民张三(化名)(61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与李四(化名)锁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三(化名)重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张三(化名)先后在某县人民医院、铜川市某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25天。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脾挫伤修补术后十级伤残、肾挫伤修补术后十级伤残,后续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因赔偿协商未果,张三(化名)委托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王福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肇事方李四(化名)锁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8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三(化名)共计16.1万余元,但按60/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并驳回了住宿费、部分外购药及车辆损失等请求。

张三(化名)不服,提出上诉,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00/天计算,并应支持外地就医住宿费。王福律师在二审中指出,张三(化名)在西安的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应参照省级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天,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2025年,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一审的60/天改判为100/天,总额从1500元提高至2500元;

- 住宿费仍不予支持,因张三(化名)住院当日即入院,未产生住宿费;

- 车辆损失调整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5678元,而非一审认定的6800元;

- 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维持一审认定,支持张三(化名)主张;

-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伤残赔偿金等13.1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医疗费等3.06万余元及财产损失1839元。

张三(化名)的部分上诉请求获得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一项即多获赔1000元。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多个争议焦点。王福律师在二审中精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陕西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从60/天调整为100/天,体现了其对地方赔偿标准、司法解释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

尽管住宿费请求未获支持,但王福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坚持上诉,争取到部分改判,展现了其尽职尽责、敢于维权的职业素养。本案也提醒我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实际劳动能力及收入损失,仍可主张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即便未实际发生,若有鉴定结论支持,也可一并主张,避免重复诉讼。

王福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实际利益,也为类似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诉讼策略参考。


王福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3
  •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3年
    • 19929948020
    •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184分 (优于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王福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773 昨日访问量:31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