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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还是“包工”?一份调解书背后的劳动权益博弈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11128日,工人张三(化名)在陕西省某项目工地工作期间受伤。他主张自己受雇于陕西A公司(化名),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公司却认为,自己已将木工工程承揽给“B公司(化名)”,张三(化名)由B公司(化名)的负责人李四(化名)雇佣,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张三(化名)遂申请劳动仲裁。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A公司(化名)应支付张三(化名)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1072.51元。

A公司(化名)不服,向铜川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超过16万元。

庭审中,A公司(化名)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主张自己将业务分包给有营业执照的B公司(化名),不属于“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调解结果

案件并未判决,而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1. 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 A公司(化名)一次性支付张三(化名)工伤保险待遇(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32000元,分三期支付:2023810日前付40000元,20231010日前付40000元,20231231日前付52000元;

3. 违约条款:若任一期逾期,则债权整体到期,不再执行132000元的方案,而是按原仲裁裁决171072.51元执行,已履行部分自动扣除;

4. A公司(化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 双方就劳动争议项下再无任何纠纷,案结事了;

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A公司(化名)负担。

三、案件心得

1. 劳动关系认定是工伤赔偿的“七寸”

A公司(化名)极力否认与张三(化名)存在劳动关系,试图将责任推给下游承揽方。但实践中,建筑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即使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发包方仍可能被依法认定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本案最终以“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达成调解,说明法院或仲裁机构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收集工牌、工资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明实际接受用工管理的证据,至关重要。

2. 调解书中的“违约倒逼条款”值得借鉴

本案调解方案并非简单的分期付款,而是设置了“违约则恢复执行原仲裁裁决全额”的条款。这种设计对用人单位形成强大威慑——一旦逾期,劳动者可直接申请执行171072.51元,而非132000元。劳动者在谈判时可主动争取类似条款,避免调解沦为“空头支票”。

3. 王福律师的专业价值贯穿始终

被告张三(化名)的代理律师之一王福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 前期仲裁:成功获得171072.51元的有利裁决,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谈判筹码;

- 诉讼应对:面对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强势抗辩,王福律师紧紧抓住工程实际用工、管理、报酬发放等事实细节,迫使对方无法完全撇清责任;

- 调解策略:在法院主持下,巧妙设计“分期+违约恢复仲裁额”的双层条款,既为当事人争取到较快拿到部分款项的机会,又保留了全额执行的“核武器”;

- 结案闭环:明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就劳动争议项下再无任何纠纷”,彻底杜绝对方再行诉讼的可能,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可以说,没有王福律师在仲裁阶段打下的高额裁决基础,以及调解阶段精巧的违约条款设计,张三(化名)很可能只能接受一个远低于13.2万元的“打发价”,甚至因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而分文不得。

4. 对企业而言,调解未必是“认输”

A公司(化名)最终支付13.2万元,相比仲裁裁决的17.1万元,实际减少了约3.9万元,且获得分期支付的机会。对企业而言,这避免了败诉风险、诉讼时间和执行成本。但须警惕:一旦分期逾期,将立即恢复执行全额,风险与收益并存。

小结:一份看似普通的民事调解书,折射出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vs分包关系”的经典博弈。对劳动者,选对律师、坚持仲裁、巧用违约条款,能将弱势地位扭转为有力谈判方;对企业,合规分包、规范用工,才是避免被动局面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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