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被告人张三(化名),男,1991年出生,广东揭阳人,初中文化,劳务人员。2021年底至2023年期间,张三受其妻哥李四(化名,另案处理)指使,向李四提供本人及亲友张三、王某、张某、李某、武某等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帮助他人接收售卖赌具、麻将作弊器等诈骗活动的货款。收到转账后,张三按转账金额的1%至3%扣除提成,再将剩余钱款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账户转给李四。
经公安机关统计,截至案发,张三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李四转账共计408万余元,其中已查明涉及五起诈骗案件的赃款共计36700元。具体包括:被害人王某某购买定位软件被骗6800元、被害人秦某定制网站被骗3700元、被害人季某购买麻将机遥控被骗15400元、被害人黄某某购买麻将机遥控被骗800元、被害人陈某某恢复驾驶证被骗10000元。张三本人非法获利约2万元。
2024年1月26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日被逮捕。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原是两年,王福律师在检察院争取到了一年八个月,最终判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判决结果
辩护人:王福律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王福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 张三提供银行卡等行为是在上游行为实施过程中提供帮助,并非在上游行为既遂后,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张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
- 建议对张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采纳王律师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
- 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违法所得2万元及作案所用iPhone11 ProMa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 未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诈骗犯罪在被害人资金转入涉案银行卡时即已既遂,张三后续转账行为属于转移赃款;张三提供多个银行卡,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应适用缓刑。在王福律师的努力下,违法所得前期认定三十万,最终经过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未达到证明标准,法院最终判决违法所得2万。同时,法院采纳了王福律师提出的张三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罚等从轻情节。
三、案件心得
(一)罪名辩护的价值与局限
王福律师在本案中提出“帮信罪”的定性异议,虽然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这一辩护策略具有重要价值:它迫使法院对罪名争议进行了充分说理,明确了“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限,为被告人争取了程序上的辩论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争议往往直接影响刑期长短,律师敢于提出不同意见,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负责。
(二)量刑辩护的实绩
尽管罪名定性未变,王福律师在量刑层面的辩护取得了实质效果: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法院全面采纳,张三得以在法定刑幅度内获得从轻处罚。若非律师的积极争取,这些情节可能不会被如此完整地呈现和认定。
(三)缓刑的适用门槛
本案中缓刑未被批准,反映出当前司法机关对“跑分”“洗钱”等网络犯罪关联行为的从严态度。王福律师提出缓刑建议,虽未成功,但体现了辩护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职业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