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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议三年三个月到判一年三个月:王福律师如何为“洗钱”被告人逆转刑期?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被告人张三(化名),男,1999年出生,广东惠州人,小学文化,无业。2024612日凌晨,张三与同案犯李四(化名)受上线“物是人非”“旺旺”指使,乘坐飞机从深圳抵达西安,任务是用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购买劳力士手表,再将手表转售至奢侈品回收店变现,最后用变现资金购买虚拟币转移给上线,完成资金“洗白”。

当天上午10时许,张三按照上线指示,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店以18.4万元购买劳力士手表一块。下午14时,张三与李四接到上线通知,将手表拿至某店出售,但因店家拒绝收购而未果。二人随后返回酒店等待下一步指令。当晚22时,公安民警在酒店将二人抓获,现场起获劳力士手表一块及涉案手机4部。经查,涉案资金系新疆伊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徐某被诈骗案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节严重,建议对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二、判决结果

张三辩护人:王福律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王福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 张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完全听命于上线指挥,作用明显较小;

- 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 涉案劳力士手表已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

-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对张三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正了公诉机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表述)

- 认定:张三与李四均系从犯

- 张三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张三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 作案工具苹果8型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同案犯李四(非王福律师辩护)判决: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三、案件心得

(一)从犯认定:刑期逆转的关键

本案最大的辩护成就在于从犯地位的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三年三个月,而王福律师通过充分证明张三“完全听命于上线”“未参与策划”“作用较小”等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张三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刑期从三年三个月降至一年三个月,整整减少了两年。这是量刑辩护中教科书式的成功案例。

(二)涉案财物追回的重大意义

本案中,18.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被公安机关起获后,已发还电信诈骗被害人徐某。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这一情节,是法院大幅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王福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在辩护意见中反复强调,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认罪认罚的时机把握

张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稳定认罪,体现了良好的认罪态度。王福律师在庭前就与公诉机关、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促成了从犯认定和刑期大幅缩减。这说明,认罪认罚不仅仅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需要律师精准把握时机、积极协商的技术活。

(四)两名被告人刑期差异的启示

本案中,李四(非王福律师辩护)被判一年六个月,张三(王福律师辩护)被判一年三个月,相差三个月。这种差异虽然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辩护律师在量刑情节挖掘、法庭沟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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