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张三(化名)自2016年3月起先后在韩城市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11月23日在韩城市某宾馆(经营者李四化名)做采购;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3月31日被安排至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化名)做后勤;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2月4日又被安排至陕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王五)做销售。三家公司从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2024年2月4日,第三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通知张三办理离职手续。此时张三早已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从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仍在继续工作。事后张三申请劳动仲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交通费及社保待遇损失等。
王福律师在梳理三被告之间的出资、高管重叠等关联关系,以及论证“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等关键问题上,提供了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1.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原告与第二被告陕西某公司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三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原告与第一被告韩城市某宾馆的劳动关系不予确认。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认定第三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43,059.78元(计算方式:原告离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4784.42元,在关联公司的工作时间共4年3个月,按4.5个月×2倍计算)。
3.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未休年假35天工资7698.95元、交通费1140元、社保待遇损失117540.41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证明等),不予支持。
4. 诉讼费:原告负担2元,第二、三被告共同负担3元。
案件心得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有两大典型意义,也充分体现了王福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第一,成功打破“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壁垒。 王福律师通过调取工商信息,证明陕西某公司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人(均为王五、赵某)、高管人员高度重叠,属于典型的关联企业交叉用工。法院据此将原告在两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从而得出4年3个月的工龄,并以此基数计算赔偿金。如果没有这一关键证据组织,原告可能仅能主张在第三被告处的较短工龄,赔偿金额将大幅缩水。
第二,正确把握“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适用。 被告辩称2021年10月21日原告年满50周岁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此后仅为劳务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王福律师及团队援引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主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工作的,双方仍按劳动关系处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未认定劳动合同终止,为后续违法解除赔偿奠定了基础。
第三,遗憾与教训。 原告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交通费、社保待遇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特别是社保损失,法院明确指出“未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的证据”。这提示劳动者在主张此类损失前,务必先行向社保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书面否定结论。王福律师事后也总结:如果提前指导当事人去社保局走一趟补办流程,拿到“无法补办”的证明,这笔11万余元的损失诉请有相当可能获得支持。
综上,本案虽然部分诉请被驳回,但王福律师在有限证据条件下,精准锁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两大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4.3万余元赔偿,体现了劳动法专业律师在事实挖掘与法律论证上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对于劳动者而言,选择一位像王福律师这样细致、专业的代理人,往往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