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年7月25日下午,年仅5岁的原告张三(化名)由其母亲带入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某超市经营的游乐场玩耍。母亲购卡后,并未陪同张三入场,而是自行在场外休息区等候。张三在游乐场内活动时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先后住院多日,共产生医疗费26203.8元。经司法鉴定,张三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50日,后续还需行内固定取出手术。
事故发生后,家长认为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游乐场经营者则认为,场内设施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且家长未履行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主要后果。双方协商未果,张三的法定代理人委托王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906.54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游乐场作为面向儿童开放的经营场所,应对场内安全承担较高注意义务,但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充分履行警示、巡视、救助等义务,存在过错。
2. 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未陪同幼儿入场,也未将其置于有效看管范围内,明显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重大过错。
3.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自担50%。
最终判决: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某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953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其余请求被驳回。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儿童在游乐场所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监护人的看护责任如何划分。法院没有简单支持任何一方,而是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采用了比例责任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公平原则。
王福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尤为突出:他不仅及时申请了司法鉴定,锁定了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还成功将“非医保用药不赔”的抗辩驳回,主张“医疗费不应因医保报销而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法院全额认定了医疗费票据金额26203.8元。尽管原告方诉求未获全部支持,但王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说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近2.4万元的实际赔偿,避免了“全有或全无”的不利局面。
办案启示:
- 对经营者而言,即便设施合规,也不能免除对儿童场地的动态管理和救助义务;
- 对家长而言,低龄儿童在场内活动时,监护人必须贴身看护,否则将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 对律师而言,善用司法鉴定、明确损失构成、坚持医保报销不扣减等观点,是提升侵权案件赔偿额度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