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2年2月,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陕西某能源租赁公司(化名)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三出资用于地铁项目,公司按期回款并支付收益。协议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四(化名)在协议上签字。此后张三按约投入资金,但公司迟迟未回款。经2022年6月微信对账确认,公司尚欠张三款项合计262,325元,后李四仅支付28,400元,剩余233,925元长期拖欠不还。
张三多次催讨无果,慕名找到王福律师。王福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调取被告公司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四是唯一股东。王福律师果断制定诉讼策略:不仅起诉公司,更要求股东李四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王福律师全面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账明细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24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
1. 公司责任:被告陕西某能源租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合同款233,92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2. 股东连带责任:被告李四对上述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主张的2022年6月9日起算违约金未获支持;
4. 诉讼费承担:案件受理费5863元、保全费2041元、公告费4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法院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公司欠款事实清楚;李四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实为投资合作),核心难点在于:公司名下可能无财产,若只告公司,胜诉后也无法执行。王福律师精准抓住《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成功让股东李四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真正实现了“胜诉且能执行到位”。
王福律师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
1. 定性准确,策略制胜:第一时间锁定“一人公司”关键事实,果断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
2. 证据扎实,对账清晰:指导原告整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账明细,形成完整债权凭证,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能直接认定欠款事实。
3. 违约金主张虽未全获支持,但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王福律师在合同中无明确付款期限的情况下,主张从欠款之日起算违约金,虽法院最终从起诉日起算,但成功争取到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标准,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4. 一人公司规则的有效运用:李四作为唯一股东未出庭、未举证,王福律师当庭援引《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法院依法判令股东连带担责。
给其他当事人的启示:
遇到公司欠款,不要只盯着公司,要仔细查看其股权结构。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将股东一并起诉。专业律师的价值,就在于从看似普通的案件中挖掘出“连带责任”的金矿。 本案中,若非王福律师敏锐发现一人公司这一关键点,张三很可能只拿到一纸空判,却无法执行到任何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