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年12月,被告人张三(化名)在同学李四(化名)的拉拢下,卷入一桩利用POS机和虚拟货币为电信诈骗资金“洗白”的案件。李四告诉张三,只需注册一家“空壳”店铺,办理POS机和银行卡,就能轻松“赚外快”。张三明知资金来路不正,仍于2023年12月18日在某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并绑定POS机,将账户交由李四等人操作。
此后,李四及同伙王五(化名)、赵六(化名)等人通过该POS机接收全国各地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转账,再指使张三通过“欧易”平台购买USDT虚拟币,并将虚拟币转至指定“U商”账户,兑换回人民币后按比例分赃。短短一个月内,张三名下的银行卡和POS机共接收来自31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1645万余元,POS机总收款达4086万余元,银行卡转账总额4238万余元。张三本人通过“欧易”账户及微信转账获利9312元。
2024年9月19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判决结果
2025年3月,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鉴于张三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312元,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1.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
2.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3. 退缴的违法所得93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心得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四千余万元,按常规量刑起点将在三年以上。但最终被告人仅获刑一年四个月,王福律师的精细化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 精准定位从犯地位:王福律师指出,张三并非犯意提起者,也未参与策划、指挥,仅提供银行卡和POS机并执行转账指令,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辅助、次要地位,法院最终采纳了从犯意见,大幅降低基准刑。
- 充分挖掘从宽情节:律师引导张三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前全额退缴违法所得9312元。这些情节叠加,依法可获得30%以上的刑期减让。
- 有效沟通量刑建议:尽管检察机关最初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且王福律师曾争取缓刑,但法院考虑到永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未予缓刑。不过律师的争取仍使被告人在法定刑期内获得了最轻的实际执行刑期。
王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辩护的专业能力——从电子数据(POS流水、U币交易记录)中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精准切割主从犯责任,最终帮助被告人争取到远低于法定刑幅度的结果。这也警示公众:出借银行卡、POS机或帮忙“换U”赚小钱,很可能沦为洗钱帮凶,面临刑事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