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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跑分取现”到身陷囹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真实警示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612日凌晨,被告人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受他人指使,从广东深圳驾车前往广东惠州,准备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违法所得。上游人员计划利用购买高价值奢侈品的方式,将电信诈骗所得资金“洗白”。

当天上午,张三、李四抵达惠州后,先到一家酒店登记入住。中午13时许,上游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当地一家奢侈品店,以18.4万元的价格订购了一块“劳力士”通用黑盘钢带手表,并指使张三使用其控制的账户向奢侈品店转账全额款项。14时许,二人接到指令前往取表,李四到店取回了该块劳力士手表。15时许,张三又接到通知,要求他将手表送至指定地点交给上家安排的人员,但因上家临时拒绝收货,二人只得返回酒店等待下一步指示。

当晚22时许,公安机关在酒店内将张三、李四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涉案劳力士手表一块、作案手机4部。经查证,购买手表的18.4万元资金,直接来源于一名电信诈骗受害人“陈某”(化名)的被骗款项。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手表,奢侈品店将18.4万元退还至诈骗受害人账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理。检察院量刑建议33个月。

最终判决如下:

- 被告人张三(1991年出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自2024612日起至20251211日止。

- 被告人李四(1999年出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4612日起至2025911日止。

- 扣押在案的8部手机及涉案手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件心得与王福律师的重要性

这起典型的“跑分”+“购赃洗钱”案件,折射出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常见手法。被告人仅因贪图小利或“帮忙跑腿”,便沦为电信诈骗链条上的“工具人”,最终身陷囹圄,令人警醒。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王福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辩护作用。王福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二人仅听从上游安排,作用较小;

2. 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良好;

3. 涉案财物已追回: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

4. 未实际获利:被告人未从中取得任何收益;

5. 请求适用缓刑(虽最终未获缓刑,但获得了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王福律师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赃物追回”等辩护意见,对张三依法从轻处罚。如果没有王福律师的专业辩护,被告人的刑期极有可能更重。这充分说明,在刑事案件中,聘请一位专业、尽责的辩护律师,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结果的关键。

警示: 切勿因蝇头小利帮助他人转账、取现、购买贵重物品,这些行为极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处罚。如涉案,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是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刑期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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