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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遇退休年龄门槛,王福律师助劳动者打破困境——西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解析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张某(化名)于20181128日入职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保洁员。20228519时许,张某在清扫路段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机动车撞伤,当场受伤。后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至202354日)。

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张某未再返岗,某公司也未再支付工资。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伤待遇发生争议。

张某委托王福律师代理此案。王福律师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仲裁委于2025423日作出裁决:

- 确认双方于20181128日至202354日存在劳动关系;

- 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约6.9万元;

- 驳回张某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张某对驳回部分不服,在王福律师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54日(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解除。

2. 某公司未缴工伤保险,应依法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3.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满1年递减20%

- 张某生于196562日,202354日解除劳动关系时57周岁,距60岁退休不足3年,递减60%

- 计发基数为2022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90996/年(月均7583元),九级伤残对应9个月。

- 最终支持金额: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96÷12×9×40% = 27,298.8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98.8

判决主文:

- 确认20181128日至202354日存在劳动关系;

- 某公司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合计约6.9万元;

- 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9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98.8元;

-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心得

1. 未缴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王福律师精准援引此条,成功将全部赔偿责任锁定在某公司身上。

2. 退休年龄“递减规则”是双刃剑,律师须提前量化风险

陕西省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每满1年递减20%补助金。张某57岁,递减60%,实际获赔金额仅为满额计算的40%。王福律师在起诉前即向张某充分释明该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诉讼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出仲裁裁决(原为0元)的近5.5万元额外赔偿。这体现了律师在法律风险预判与当事人预期管理上的专业价值。

3. 劳动关系解除时点是计算各项补助金的关键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日(202354日)解除,而非张某离职日或仲裁申请日。王福律师通过提交《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工资停发记录、双方无实际用工行为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用该时点,从而固定了张某的年龄与补助金递减比例。时点的选择直接影响了数十万元的赔偿基数。

4. 代理律师的重要性——从“被驳回”到“获赔5.5万”

仲裁阶段,张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被完全驳回,理由是“未提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明”。王福律师接手后,系统梳理了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双方再无劳动往来的事实,补充了公司未再发工资、未要求返岗等关键证据,并在庭审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长期不安排工作、不支付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动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使张某获得近5.5万元额外赔偿。

本案启示: 工伤案件中,补助金的计算不仅依赖于伤残等级,更与劳动关系解除时点、职工年龄、地方递减规则密切相关。专业律师能够在不利规定中寻找突破点,将“被驳回”变为“获支持”。王福律师的精细代理,正是张某权益得以最大化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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