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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3次举报

1.电梯的所有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依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2.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1)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2)已经移交的电梯,所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加装电梯的所有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且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确定使用管理单位。


3.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

(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2)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台账;

(3)对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5)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6)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定期巡查电梯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巡查记录至少保存1年;

(2)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

(3)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4)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在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6)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劝阻;

(7)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加强对加装电梯新增的围护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告知加装电梯的所有人。


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业多年。擅长公司商事类、商事争议解决(包括诉讼与仲裁)、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