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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2024.8.27正式实施

作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2次举报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业多年。擅长公司商事类、商事争议解决(包括诉讼与仲裁)、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