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开源是一种分布式协作模式,通过对软件源代码的开放,参与者可以使用、修改、再发布,进而共享创新成果。如今,利用开源代码编写软件已成为软件研发的主流模式,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种便利同样也受到开源软件所采用的开源规则的限制,譬如商业使用限制、署名要求、专利保留要求、新增代码开源要求等等。作为开发者,如果你打算开源自己的代码,务必要选择一种开源许可证;作为使用者,也应当了解相应许可证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合规创新以避免侵犯他人权利被诉诸赔偿。
一个开源软件项目往往有众多的贡献者,并且还有可能使用了其他开源软件项目的代码。贡献者既有可能增加有关代码,也有可能以删除的方式优化开源代码。在如此复杂的情况下,要求遍布全球的所有贡献者以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起诉显然不现实,那么开源软件项目遭遇侵权,谁有权提起诉讼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开源软件项目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人认定采取推定主义,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一般而言,可以推定著作权归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著作权人。
不过,开源软件项目特殊之处在于,其本身是一个处于动态创作中的作品,与证书登记的软件并不完全相同,而是在众多贡献者提交具有独创性的代码之基础上不断升级优化而成。因此,任何参与了开源软件开发并被纳入项目“主分支版本”的贡献者均应属于合作作者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综上,开源软件项目的著作权归应归属于所有参与了主分支版本开发创作的项目管理者和其他贡献者。
开源软件项目一般应认为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若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且各合作开发者未就权利行使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在“罗盒公司诉玩友公司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即援引此条认定:“作为最主要贡献者的项目管理者有权单独起诉,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的授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阐述其理由,指出“开源软件项目的贡献者往往人数众多,互不相识且散布于全球各地,只要项目保持开源则贡献者数量会持续动态地增加。即使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重要的类案适用意义,明确了开源软件项目管理者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