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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诉权”问题

作者:李家杭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3日分类:知识产权浏览:2514次举报


【导读】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当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但对于被许可人(主要是普通被许可人),现行法律并未就其是否享有“诉权”作出明确规定,有关的争议也较多。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诉权”问题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范围的不同,知识产权的许可可以划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法律对这种分类方式并无明文规定。根据通说: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排他许可,是指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从司法实践来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两类许可的被许可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基本没有异议,关键在于普通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

一、普通被许可人“诉权”的立法观察

对普通被许可人在侵权诉讼中的诉权问题,《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虽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亦无法律明确普通被许可人是否属于前述利害关系人。之所以法律难以作出明文规定,可能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作出知识产权许可的,可能会存在众多的普通被许可人,如果认为这些普通被许可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进而可以提起诉讼,势必会造成司法管辖和审判上的混乱

第二,若法律明文规定排除普通被许可人的“诉权”,似也不妥,会令普通被许可人陷入一种“有权利无救济”的尴尬境地。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诉讼成本、失权风险等考量亦拒绝提起诉讼,无异于助长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

第三,即便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已经得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诉讼维权的明确授权,似乎也不能消解上述困境和顾虑,诉讼主体的复杂性反而会带来诉权行使后损害赔偿确定与分配的难题——赔偿计算依据是被许可人的损失还是许可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否要求参与分配;其他不特定的多数被许可人又能否及如何参与分配。

二、司法解释对普通被许可人“诉权”问题规定的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在该纪要中,知识产权普通被许可人被认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仅“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

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院继续排除了知识产权普通被许可人提出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诉前措施的权利。

而同在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院又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并明确了其“利害关系人”的地位。最高院于同一年颁布的两部商标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其司法态度竟然差别如此之大,足见司法机关对此问题亦是十分“纠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商标案件解释》给予商标权普通被许可人诉权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介绍称——

情况特殊的是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人的诉权问题,起草中就其能否单独提起诉讼,争议较大。根据商标主管部门以及商标法专家学者、律师和商标代理人的意见,《商标案件解释》第四条采纳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要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意见。这主要是考虑,一些商标注册人特别是国外的一些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人,在国内一般只授权普通许可,遇到侵权行为,国外的商标权人采取法律措施会有比较多的手续,会发生某种延误,这样就可能损害这些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为他们提供司法救济手段。……这已经与专利法利害关系人的起诉规定不同,无疑对注册商标权和相关的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加大了保护,便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陶凯元主编

从上述关于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的介绍可以看出,商标权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主要是考虑到商标权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不便而给予的“特事特办”。从上述“理解与适用”中也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认为,这种“特权”应只限于商标权领域,不能认为专利法中的“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普通被许可人。而迄今为止,也确实没有任何专利法司法解释规定专利权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

对该问题的一个突破发生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该司法解释相比于《商标案件解释》,将案由范围扩展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所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进一步明确了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即普通被许可人的名义,事实上是认可了这种“任意诉讼担当”。

不过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仅是申请诉前措施的权利,依然未明确“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即可享有诉权”。对于被告可能提出的普通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之非难,法院并不能当然地适用该司法解释,确认普通被许可人适格。

三、典型知识产权领域中普通被许可人诉权分析

01 商标权领域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已明确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商标权普通被许可人的诉权已无争议。

02 著作权领域

典型案例一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裁判要旨】非专有使用权许可情形下,著作权被侵害时,被许可人利益亦直接受损,与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在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7号,系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五十件典型案件

本案中,最高院详细回应了著作权普通被许可人诉讼资格的认定问题。最高院虽未使用“普通许可”的概念,但“非专有使用权许可”本身已经包含了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两种情形。最高院裁判认为:“考虑到在非专有使用许可情形下,著作权人也可以使用作品,而且被许可人可能有多个,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在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被许可人亦可以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03 专利权领域

典型案例二 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李若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于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可以类推适用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取得诉权的情形,即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案例来源】广东高院,(2020)粤民终319号
典型案例三 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侵权行为出现时,普通被许可人并不具有与权利人同样的请求权基础,不能认定普通被许可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若专利权人允许其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会对其有间接影响,可以基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认可其诉讼主体资格;虽《商标案件解释》不宜直接类推适用,但据此可看出最高院不否认任意诉讼担当,允许普通被许可人作为原告与权利人共同诉讼,符合体系解释的规则。【案例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01731号

案例二中,广东高院类推适用《商标案件解释》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裁判思路,是处理专利权普通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的主流路径。案例三中,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不认可直接类推适用《商标案件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但援用任意诉讼担当理论,并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认可了普通被许可人的诉权,可谓殊途同归。

结语:普通被许可人诉权之争远未终结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确认了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出关于诉前措施的申请,但毕竟与实体的诉讼权利存在差异。该规定施行近四年来,尚无一例援引该规定确认专利权、著作权普通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公开司法案例,也可见其并不适合作为确认普通被许可人适格的法律依据。

此外,如果权利人“明确授权”了多位普通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势必会带来不特定的多数普通被许可人共同(重复)起诉的问题,在司法管辖、诉讼利益、赔偿分配等方面引起新的争议甚至混乱,而该司法解释并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和争议,只能留待未来的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


李家杭律师、专利代理师,就职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科技与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现担任湖北省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3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