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办案例6:借贷纠纷
2005年5月,时任被告公司法人的白富美(化名),以白富美公司急需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为由,向原告钱多多(化名)提出借款,口头约定利息1分(月息)。2005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万元。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注明“借钱多多现金1万元”,并加盖了被告白富美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同日被告白富美再向原告钱多多追加借款(现金)1*万元。被告白富美公司向原告钱多多出具了《**收据》,注明“借钱多多现金1*万元",并加盖了被告白富美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从2015年2 月13日开始,被告白富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钱多多利息也未偿还原告钱多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要被告还本付息。
本案我们代理被告进行抗辩,广州某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法院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8**号,面谈可提供文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