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多多(化名)与被告白富美(化名)于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9月3日在*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原告再婚,被告初婚,2000年8月5日生育一子白某(化名)。
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薄弱,性格不合,公公对原告意见很大,经常因为琐事而吵架,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1年底外出打工,从此过上两地生活,曾经几度提协议离婚,被告都不同意
我们代理原告钱多多向四川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后判决原、被告离婚,实现了委托人的要求。
法院文书案号(2022)川1725民初411*号,面谈可以提供文书及起诉材料参考。
何东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