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制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武、设备部部长黎某春、环保专干赵某等人在明知公司污水COD值远超标准的情况下,为降低成本,安排设备供应商修改参数,并指使他人通过暗管偷排污水。某环保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新、员工王某友等人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为其提供污水处理设备设计、安装,并现场指导偷排操作。另一方面,某检测技术公司总经理陈某露及某检测公司相关人员夏某、徐某等人在为某制药公司等企业提供环境检测服务过程中,为谋取利益,故意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涉案单位及张某武、陈某露等十余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陈某露及某检测技术公司的行为定性、违法所得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辩护人易文伟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第一,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业务员提成系行业常规,陈某露仅知晓部分数据修改,涉案检测报告的技术关键环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把控,其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应按“单个项目中修改因子对应的具体获利”认定,而非合同总金额,剔除合法业务收入后应认定为28.8万余元。第二,关于法律适用,部分涉案报告形成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行为入罪之前,应当从本案中予以剔除。第三,陈某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露作为某检测技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法律适用时间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某检测技术公司及陈某露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从2020年开始持续至案发,属于连续性犯罪行为,应对犯罪行为整体评价,以行为结束时的法律标准衡量,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违法所得,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同时,法院充分考量了陈某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陈某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易文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法律素养。针对违法所得认定这一核心难点,易律师提出按“修改因子对应的具体获利”计算,有效剥离了合法业务收入,大幅降低了涉案金额认定。同时,易律师敏锐捕捉到部分报告形成时间的法律适用问题,虽未获法院支持,但充分展现了其对刑法溯及力原则的深刻理解。此外,易律师积极促成当事人自首、退赃,并围绕其初犯、偶犯及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展开充分论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