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无效且应予返还——梁阿情律师代理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胜诉解析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三者是否需要返还财产?成为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梁阿情律师近期代理了一起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相应财产,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梁阿情律师接受委托人刘某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据了解,刘某某与吴某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某与谢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刘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吴某某持续向谢某某赠与大额财产,涵盖转账、购买珠宝首饰、各类生活用品、电子产品等多项支出。刘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遂在梁阿情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谢某某返还财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某未到庭应诉,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辩称与吴某某并非不正当关系、不知吴某某处于婚姻存续状态,部分转账为共同花销;主张吴某某赠与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称其中一笔大额款项为借款而非赠与,且已归还部分款项;同时认为原告诉请金额与事实不符,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等。而吴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仅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详细罗列了向谢某某的各项花费明细。
面对被告方的抗辩,梁阿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充分的庭前准备,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网购消费记录等一系列证据,清晰证明案涉财产均为刘某某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的行为,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梁阿情律师针对谢某某的各项抗辩理由逐一进行质证和辩驳,指出其抗辩无充分证据支撑,且婚内财产协议系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更不能成为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合法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梁阿情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依据吴某某与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某的陈述,足以认定吴某某在与刘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以发展不正当关系为目的向谢某某多次、大额转账,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返还财产的金额,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有明确转账记录、且能证明系直接赠与谢某某的款项及为其购买物品的合理花费予以确认,判令谢某某返还刘某某相应款项;对于原告主张的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为谢某某花费的款项、向案外人的转账、无证据佐证的房贷还款、装修款等,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同时,因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赠与纠纷的审理范畴,法院对该项诉请亦未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吴某某对谢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谢某某限期返还刘某某相应财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维护,梁阿情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专业表现,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梁阿情律师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第三者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关键在于证据的固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梁阿情律师提醒,若遇到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况,当事人应第一时间保留好转账记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梁阿情律师也强调,婚姻的基础是相互忠实和尊重,任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婚姻关系,也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得不偿失。
作为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梁阿情律师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深耕婚姻家事纠纷领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法律思维,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公序良俗贡献专业力量。
梁阿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