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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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长城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杨广瑞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异117号

申请人: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某区某街XX号院X号楼XX层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瑞,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某,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某区某路X号X栋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X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县城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长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XX公司)与XX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融资公司)、驻马店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煤矿公司)、驻马店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公司)、第三人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公司)、重庆市XX矿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XX咨询限公司(以下简称XX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通知、确认函等证据。

北京XX咨询公司称,请求依法变更(2020)新01执18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北京XX咨询公司。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8日,我公司与原申请执行人XX租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XX租赁公司将(2019)新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2020)新01执186号】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我公司。XX租赁公司已书面认可我公司取得该笔债权并认可我公司向贵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我公司与长城租赁公司联合向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告知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

XX租赁公司辩称,对XX咨询公司所述事实我公司予以认可,且我公司已经收到XX咨询公司债权转让款。我公司与XX咨询公司已向被执行人和第三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均已收到,我公司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咨询公司。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XX租赁公司与被告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资公司、XX能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XX能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新01执186号。2020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0)新01执1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43,364,725.76元(其中本金143,154,171.76元,执行费210,554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能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323,860.68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启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至)加倍债务利息及实际支出的费用;四、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XX能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租赁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XX能源公司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新01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XX能源公司的执行。2020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XX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第三人XX能源公司、重庆市XX矿业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日,长城租赁公司向本院递交确认生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书面文本,载明履行期限至2023年6月26日。同日,本院作出(2020)新01执18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新01执186号案件的执行。至今,被执行人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正常履行债务,已履行至2022年3月25日,XX租赁公司及XX咨询公司确认《执行和解协议》中的该笔款项已向XX咨询公司履行。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至2022年3月25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金为62,883,885.78元。

另查明,2022年2月18日,XX租赁公司(转让方)与XX咨询公司(受让方)签订长金租赁转字(2017)第0086号《资产转让协议》,将(2019)新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新01执186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的债权转让XX咨询公司。2022年3月,XX租赁公司与XX咨询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第三人XX能源公司、重庆市XX业有限公司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在本案审查期间,XX租赁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长城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XX能源公司、重庆市XX矿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依据为(2019)新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0)新01执186号。目前本案处于执行和解阶段,被执行人XX融资公司、XX煤矿公司、XX投资公司,第三人XX能源公司、XX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正常履行债务。我公司认可:(1)将本案所涉债权依法转让华恩咨询公司;(2)华恩咨询公司取得本案所涉债权;(3)同意华恩咨询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2019)新0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2020)新01执186号执行裁定书、《资产转让协议》及说明、《执行和解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通知书》、《确认函》、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长城租赁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华恩咨询公司,并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国启融资公司、吴桂桥煤矿公司、城乡投资公司,第三人沁和能源公司、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城租赁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出具《确认函》,确认将涉案债权及债权项下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华恩咨询公司。综上,申请人XX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为(2020)新01执18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杨广瑞,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在校期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知识扎实,逻辑缜密,工作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5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