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兰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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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装修师傅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能向房主请求赔偿吗?

发布者:余兰平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844人看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日益活跃,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有诸多的相同点而常常难以区分,由此难以判定和划分纠纷当事人责任。据此,笔者根据办案实务做如下分享。


一、案例引入

2018年7月8日,甲将其房屋的装修工程承包给自然人乙,约定乙完成装修工程交付给甲,甲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装修工程款。乙承包甲的房屋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内、外墙刮涂料和涂漆工程承包给丙,约定装修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报酬。丙随后雇请丁进行刮涂料和涂漆工程,约定按日计付报酬。2018年7月12日,丙和其雇请的丁到甲家开展涂刷墙漆作业。15时许,脚手架上木梯突然断裂,丁坠地身受重伤,被送医后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腕骨骨折、额骨骨折、右侧筛骨骨折、颅底骨折、鼻骨骨折、额面部皮肤裂伤、额面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23天,经司法鉴定丁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丁因与甲、乙、丙之间未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遂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丙、丁之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据此才能判定三被告对本案事故承担的责任。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

由于我国目前对“雇佣合同”暂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属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但是二者的界限模糊极易混淆,有时难以区分,从而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困扰。但是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及学者观点,通过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不同之处能够将二者进行一个明确区分。


(一)基本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指在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的,由雇员有偿提供劳动力,根据雇主指示,执行雇佣事务,从而实现雇主利益的一种劳务合同。


(二)不同特征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佣合同中的佣人与受雇人存在隶属关系,受雇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与指挥。而承揽人只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不受定作人的管理与监督,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具有独立性。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雇佣合同一般由雇佣人安排工作场所、工作内容、提供劳动工具并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自带劳动工具、只要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即可,可自主决定具体完成方式与时间,不需听从定作人安排。


3.劳务报酬支付方式

雇佣合同中,一般约定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为日结、月结等,且不存在验收流程,即只要受雇人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便能收到报酬,体现劳务价值。承揽合同中,一般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体现的是工作成果的价值。


4.缔结合同的标准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佣人注重受雇人的劳动力能否满足需求,受雇人注重雇佣人给付的劳动报酬是否达到预期,雇佣关系的缔结不要求受雇人掌握特定的工作技能,只需掌握一般劳动技能,即正常劳动力者能完成的事情,且不需要自行提供相应的机械设备等。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提供设备和技能,而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规模等,作为能否胜任工作的条件,承揽方则根据自己的设备、技术等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取利益,来决定是否缔结承揽关系。


5.合同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主要是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务报酬不以是否完成工作成果为前提。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主要是以完成并提供工作成果为收取报酬的对价,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6.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甲将其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乙,乙按照甲的要求完成房屋装修工作并交付装修房屋的工作成果,甲按照约定一次性给付装修费用,甲、乙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乙将房屋装修工作中的内、外墙面刮涂料、涂漆工程分包给丙,丙应按照乙的要求完成刮涂料、涂漆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乙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报酬,此时乙、丙之间也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丙雇请丁和戊一起到甲家中进行墙面涂漆工作,丁和戊按丙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丙按日支付丁和戊的报酬,丁、戊与丙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对丁的责任承担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借用木梯进行涂漆作业,因木梯破损,导致丁坠地摔伤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乙、丙均不具有装修资质,甲具有指示和选任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等过失,应对本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乙同样具有指示和选任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等过失,应对本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丁选择木梯搭垫在脚手架上进行刷漆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栓系安全带等安全措施,没有尽到足够谨慎的安全义务,导致自己摔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定甲、乙、丙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分别为20%、20%、40%,丁自身对本次事故承担20%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房屋装修中双方之间多为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将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承揽人,双方对交付的工作成果、报酬均作了明确约定。承揽人多是具有专业知识,拥有专业工具和设备完成装修工作的人,而定作人一般不具有以上条件。雇佣关系中,多为雇佣人提供劳动条件、工具和设备,雇佣人安排工作进程,指导受雇人进行具体的装修作业,受雇人主要提供的是个人劳务,其在装修工作中只要按照雇佣人要求和指示完成相应的工作便能获得报酬。故对于具有专业和技术要求的装修工程,房主自身并不具备完成装修工作的专业知识、设施设备和工作技能,其与装修师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承担责任比例应视过错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故此笔者建议家居装修中房主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注意安全防范,如选任具有装修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避免选任过错产生纠纷后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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