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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

发布者:姜坤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与被告伊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姜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信用卡拖欠本金32884.64元、利息5253.15元、滞纳金1928.68元,合计40066.47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及复利(按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申请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被告伊X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XX银行金穗贷记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XX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XX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签字确认。《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利息和费用、还款等内容,《贷记卡章程》约定了申领、使用等内容。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70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尚欠信用卡拖欠本金32884.64元、利息5253.15元、滞纳金1928.6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伊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XX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客户欠款明细、银行系统截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说明、(2021)鲁0303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所申领信用卡的逾期还款利息系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伊X向原告中国XX申请信用卡业务并取得信用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恪守履约。被告伊X刷卡消费后未按时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伊X清偿信用卡透支金额,并承担利息及相关费用。对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原告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证实了律师费的实际支出,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伊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信用卡欠款本金32884.64元、利息5253.15元、滞纳金1928.68元及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伊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XX律师费损失44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006元,由被告伊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坤律师,北京国标(青岛)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7854165913,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诉讼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国标(青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