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 | |
| 概念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
| 合同关系主体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 |
| 隶属关系 | 隶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 彼此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
|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 | 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
| 适用法律 | 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 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范畴 |
| 承担法律责任 | 劳动者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 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
| 法律干预程度 | 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 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
| 伤亡事故后果处理 |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1.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也即损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
| 纠纷解决程序 |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
| 法律保护时效 |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如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 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时效为三年。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
法条索引: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