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天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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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总结(表)

发布者:蒋天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483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先合同义务(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任何一方基于过错【故意、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触发原因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1.发生时间合同成立之前,双方接触、磋商,要约已生效时
2.发生的主体只在磋商的当事人之间成立
3.发生原因一方因过错【故意、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
4.造成损失(1)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①合理的缔约费用及利息
②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③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2)人身、财产等固有益损失
5.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发生场合1.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此时不存在有效合同,无法主张违约责任,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
2.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同时又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既可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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