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缔约过失责任 |
| 概念 | 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先合同义务(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任何一方基于过错【故意、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
| 触发原因 | 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 构成要件 | 1.发生时间 | 合同成立之前,双方接触、磋商,要约已生效时 |
| 2.发生的主体 | 只在磋商的当事人之间成立 |
| 3.发生原因 | 一方因过错【故意、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 |
| 4.造成损失 | (1)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 ①合理的缔约费用及利息 |
| ②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
| ③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
| (2)人身、财产等固有益损失 |
| 5.因果关系 |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
| 发生场合 | 1.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 | 此时不存在有效合同,无法主张违约责任,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 |
| 2.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同时又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 既可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