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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监外执行条件都有什么

发布者:孙先格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168人看过


导读:


犯人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等。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法院在交付执行前作出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一、


犯人监外执行条件都有什么


  犯人监外执行条件都有:


  1.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社会不再产生危险性的;


  5.不得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3.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对罪犯实施监外执行措施。


三、


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怎么处理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应当被收监羁押,人民法院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之后将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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