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核心结论
婚后一方以自己名义审批、登记在己方名下的农村翻建房屋,若无相反约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建房使用了一方近亲属旧房拆下的建材、占用别人的原宅基地,也不能直接否定夫妻共有属性,但法院分割时会酌情考量该部分婚前 / 案外人财产贡献,对该方适当多分。本案双方均上诉,中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实物分割方案,同时对婚内租金、一方支取的大额存款一并处理。
?? 案情概况
男女双方均为再婚,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男方原有宅基地因公路拓宽被征收拆除,后续男方选择拆除其子的老平房,在原址翻建两层楼房,上下合计 8 间;建房时使用了其子老房拆除的砖瓦等建材,并且以男方个人名义办理村镇建设许可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件登记所有权人为男方。房屋建成后,夫妻二人在此共同居住二十余年,一楼部分房间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后期双方感情破裂,先后经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之后,双方就这套农房归属、房屋租金、男方账户内一笔大额取款产生巨大争议,女方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男方和其子都提出:房子建在儿子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材是儿子老房的,房屋应当属于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则主张房屋是婚后共同出资建造,要求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原则多分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另外还有两处争议:
分居期间,男方收取了两年多的房屋租金;
双方矛盾激化阶段,女方从男方银行卡取出一笔十余万存款,女方主张款项已经全部用于治病、日常开销消耗完毕。
一审作出分割判决之后,女方、男方双双不服,都提起上诉。女方认为分得房屋比例过低,没有充分照顾患病女方;男方坚持房屋属于其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驳回女方全部诉请。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裁判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要点
权属认定:村镇权属证书是重要依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房屋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完成翻建、审批登记在男方名下,在没有生效行政文书撤销该建房许可、房屋所有权证的前提下,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重点:儿子原宅基地上老房拆除之后,原宅基地证件效力灭失;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想要取得宅基地建房权利,必须重新走审批手续。儿子没有重新申请建房审批,男方以自己名义获批建房,不能仅凭早年宅基地登记就主张新房归儿子。 补充:哪怕儿子确实提供建材、出资帮助建房,属于债权或者赠与关系,不能直接越过登记,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另行协商或者诉讼主张款项,不能对抗本案夫妻共有认定。
分割规则:共同财产≠绝对对半分,贡献因素会调整比例《民法典》1087 条,离婚财产分割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但不是必然女方多分。本案特殊点:建房使用了男方儿子老房拆除建材,该部分价值被认定为男方一方的婚前财产贡献,因此法院分割时对男方适当倾斜多分,同时尊重女方坚持实物分割的诉求,结合房屋现状、实际居住情况,划分房间归属。
租金属于房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租产生租金,属于生产经营收益。租金哪怕是由案外人代收代持,只要是男方知情、安排代收,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收入,应当平分。
大额取款:主张 “已经消费完” 举证门槛很高一方在矛盾期间支取大额存款,主张全部用于治病、保健品、生活开支,需要提供合规、对应、合理的票据;保健品、私人诊所非正式收据,和病历医嘱无法对应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法院只会认可有正规票据支撑的合理医疗支出,剩余款项仍要分割返还。
??? 实物操作(遇到同类案件怎么做)
{针对婚后翻建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建房阶段
出资尽量留痕:转账记录、收条、购买建材单据,尽量夫妻双方留存;现金出资务必让收款人出具书面收条,写明款项用途。
书面约定优先:如果用到一方父母、子女老房材料、出资,提前写书面协议,写明是赠与男方个人、赠与夫妻双方,还是借款,全部家庭成员签字。避免事后说不清。
证件留存原件:建房许可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审批材料、规划材料,全部复印备份。
(二)发生出租、资金往来
租金收款账户尽量清晰区分,不要长期交由一方亲属代收代持;如果委托代收,留存书面说明。
大额支取存款,尤其是夫妻关系紧张阶段取钱,每一笔大额支出保留正规发票、病历,保健品、偏方类支出尽量避免,这类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
(三)诉讼阶段
权属争议:先核实权属证书有没有被撤销、有没有行政机关的撤销文书;信访答复≠证件撤销,信访意见不能直接否定房产证效力。
分割方式选择:实物分割和折价补偿各有利弊。实物分割适合可以独立使用、互不干扰的房屋;农村自建房实物分割容易产生通行、水电共用新矛盾,提前评估风险。
评估申请:实物分割也可以申请评估,区分一楼、二楼价值(临街一层商用价值更高),作为法官酌定分割方案参考。
?? 风险提示
? 误区:宅基地原来是我家孩子的,房子就一定是孩子的。
宅基地是集体土地,老房拆除之后原有权利基础消失,新房权属看审批主体、登记权利人,不是看老宅基地历史登记。
? 误区:只要是女方、生病,离婚分房就一定可以多分大头。
照顾女方是原则,但属于酌定情节;法院会综合建房投入、建材来源、出资贡献、居住现状综合平衡,不是必然倾斜女方。
? 误区:钱取出来花掉了,拿不出票据也不用返还。
分居、感情恶化阶段转移、支取大额存款,法院审查标准更严格,无有效消费凭证,大概率会判令返还对应份额。
? 误区:信访答复文件可以直接作废建房证、房产证。
信访答复只是行政机关的答复意见,不属于正式撤销、注销权属证书的行政决定,不能直接否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效力。想要撤销证件,要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
? 误区:亲属帮忙建房出材料出钱,房子自然有亲属份额。
出资、出建材,在没有明确共建房屋约定的前提下,优先按借款或者赠与处理,不等于共有房屋产权。
?? 文末小洁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家事纠纷里最复杂的一类。老宅基地、翻建、长辈 / 子女出钱出料、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多重因素叠加,很容易出现 “房子谁都觉得是自己的” 局面。权属登记文件、建房审批手续,永远是第一优先级证据;事前书面约定,是避免这类旷日持久诉讼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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