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蓉|时间:2023年12月05日|1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0月11日,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我公司的案涉房地产位于预征收范围内,才发现被告刘XX以签订于2016年12月28日的案涉《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向第三人申报了补偿款,我公司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被告揭XX作为个人无权处分属于原公司的不动产,被告刘XX明知道揭XX既不是公司法人,也未取得公司授权,恶意与被告揭XX签订案涉《房地产转让协议书》。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协议中的房屋坐落于淅河镇XX,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系淅河镇XX服装厂,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XX服装厂之间的关系,故本院认为原告不是适格的起诉主体,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如下:
驳回随州市曾都区XX服装厂的起诉,我方委员会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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