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超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788号之一
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云XX原湖南XX内。
负责人:齐XX,管理人正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刘XX,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耒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肖X,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韶山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张XX、刘XX、肖X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186元,已预交的受理费3593元、司法鉴定费11100元,合计14693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
人民陪审员 张惠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银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