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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管理人、张XX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超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788号之一

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云XX原湖南XX内。

负责人:齐XX,管理人正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刘XX,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耒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肖X,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韶山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张XX、刘XX、肖X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186元,已预交的受理费3593元、司法鉴定费11100元,合计14693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

人民陪审员  张惠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银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何超律师,湖南醴陵人,毕业于湘潭大学。曾在某保险公司法律岗参与处理大量交通事故、保险合同、追偿权纠纷。加入天地人后,何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行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