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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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选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正印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80万元(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12月24日)共计1880万元;2.判令被告杨金志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4日被告正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2.8%,同时用其开发的正印·良品项目的商业房为上述借款作为担保,并签订了《正印·良品内部员工认购协议》及回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则认购协议自动生效,并且被告杨金志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原告按照约定将上述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没有还款,也不履行认购协议,被告却百般推托,至今没有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被告杨金志辩称,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880万元属实,当时约定是月息28‰,后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月息2%计算;被告杨金志作为担保方已经超出担保期限;作为第三方杨金志会督促被告正印公司尽快还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4日,原告李某(乙方)与被告正印公司(甲方)签订内部员工认购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认购由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投资,被告正印公司开发的《正印·良品》项目商品房事宜,双方约定了房屋坐落及房屋价格。同时,双方签订回购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甲方同意以本公司开发的正印·良品项目的部分商业用房作为担保,和乙方签订认购协议,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整,期限一个月,月息28‰,如果甲方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此笔借款,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自动失效。另约定本笔借款担保人杨金志。当天,被告正印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李某现金壹仟万元整,月息2.8‰,期限壹个月。户名:杨金志,账户:河南工行郑州东区支行营业室,62×××63”。被告杨金志当庭认可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其给付了现金28万元。2013年4月25日,原告通过李杨中国银行商丘分行(账号:62×××42)向被告杨金志工商银行郑州东区支行(账号:62×××63)转款972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双方之间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原告通过支付现金及银行转账实际支付给被告正印公司的款项为10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正印公司未予偿还。故被告正印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8‰,该约定标准过高,现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正印公司应当依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该协议上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有权自主债务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保证期间内,原告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金志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600元,减半收取67300元,由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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