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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王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刘选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曹XX,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曹XX申请执行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5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XX欠款20万元及利息(已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168元。因王X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曹XX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向王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于2019年12月24日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3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未发现被执行人王X名下有银行存款;
2.轮候查封王X名下车辆;
3.未查询到王X名下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5.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置;
三、本院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前往王X户籍地,经查询,未找到王X,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王X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实现债权。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5执264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X负有继续向曹XX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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