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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X茶叶站、金华X茶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

发布者:白岽晓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16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吉X茶叶站,住所地安吉县X号。

负责人:张XX,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X

法定代表人:滕XX

被告:遂昌X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X

法定代表人:刘X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X茶叶站与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遂昌X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吉X茶叶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遂昌X合作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吉X茶叶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删除X网店X官方旗舰店”中的相关侵权信息;2、判令被告遂昌X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4、判令被告遂昌X合作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安吉白茶生长于原始植被丰富,森林覆盖率70%以上的浙江西北部天目山北麓,地形成“畚箕形”的辐射状地内,并且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历史上的白茶,在记载中无不显露出极为珍贵的特点,才子皇帝宋徽宗在《大观茶论》中特别提到此事,而且在之后的几百年历史中白茶几乎绝迹,安吉白茶的出现弥补了茶史中的这段空白。据安吉《县志》记载,安吉最早于1930年在孝丰镇的马铃冈发现野生白茶树若干,后不知所踪,近代发现安吉白茶树已是1980年8月,安吉全县茶叶普查,在天荒坪镇大溪村桂家仓发现一株百年以上的野生白茶树,后由县拨款进行保护培育,在国家有关部门及安吉县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于数年后成功完成繁育、种植。安吉白茶树为茶树的变种,极为稀有。春季发出的嫩叶纯白,在“春老”时变为白绿相间的花叶,至夏才呈全绿色。如此珍奇的茶树品种,孕育出品质超群绝伦、卓而不群的安吉白茶。所以为了维护珍稀名茶“安吉白茶”在国内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安吉白茶产业健康发展,安吉县政府很早就组织安吉白茶的证明商标申报工作,于1998年申请第X号证明商标,核准注册于第30类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1月20日,于2014年申请注册第X号证明商标安吉白茶,核定使用在第30类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在之后的日子里,安吉白茶蓬勃发展,既在诸多国内、国际的茶业活动中荣获各大奖项,也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等,还曾拍卖出天价“白茶王”。现而今,安吉白茶已是安吉的特色优势产业,在发展山区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生态建设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安吉县积极推进安吉白茶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着力培育区域公共品牌,围绕安吉白茶打造出一系列的配套产业并出台保护措施。但是市场上仍然有大量企业或个人,冒用安吉白茶之名,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冒充安吉白茶,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抹黑了安吉白茶的声誉。经原告查证发现,本案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在知名电商平台X”上开设名为“X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店铺中公然以安吉白茶之名大肆销售被告二生产的侵权产品,违法获利巨大。同时,在其销售侵权产品实物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安吉白茶”字样,该使用行为易使消费者认为购买的产品为安吉白茶。对安吉白茶,同时也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荣誉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遂昌X合作社答辩称:1、近日因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发的记者专访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明确,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安吉白茶作为一种物质名词,实际是一种茶树的品种,也是一种茶叶的品名,安吉白茶是属于六大茶系中的绿茶,为了区别于福鼎白茶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在销售链接标题中注明了安吉白茶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其销售的茶叶的确切品种是绿茶中的安吉白茶这一品种。对于安吉二字地名的使用并非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对商品名称陈述性使用。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2、涉案销售的茶叶实际使用的茶叶原料来源于安吉县境内,经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委托采购后,委托给被告遂昌X合作社进行分装加工后再行出售。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系基于公共符号产生的商标权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安吉白茶商标的拥有者不能把安吉白茶这一公用物质名词据为己有,不能剥夺他人对安吉白茶公用物质词语的使用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安吉X茶叶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被告金华沁悦茗茶叶有限公司、遂昌县神龙雾峰茶叶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21日,安吉X茶叶站注册了第X号商标(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准注册于第30类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1月20日,2021年1月11日,商标权人变更为原告。2015年5月7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注册第X“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2008年3月5日,第1511897号商标(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上述两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使用上述地理标志商标需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原告审核批准,且相应的茶叶商品须符合特定条件,包括:茶叶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安吉县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品质和采制方法等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国家标准的规定等。同时,根据安吉白茶统一专用包装管理办法(2014)和安吉白茶统一专用包装定点印制管理办法,原告委托案外人安吉白茶协会管理安吉白茶商标,凡印有安吉白茶字样和安吉白茶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须受安吉白茶协会统一管理,且安吉白茶品牌和统一包装印制实行双商标制管理,即必须同时标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企业商标或合作社商标。

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在X”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名为“X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该店铺的网页中以“安吉白茶”名义销售茶叶。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该店铺公证购买了茶叶一份,经当庭拆封,内有标有“安吉白茶”字样的茶叶罐一个、茶叶罐里面装有茶叶一袋、茶叶袋上面写有品名白茶,生产商是遂昌X合作社。该店铺中四个链接的销售量显示为86000余件,价格25-40元每件。2021年6月1日,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向安吉X公司购买了安吉珍稀白茶200斤,50元每斤。之后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委托遂昌X合作社加工。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合法注册,现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涉案被诉商品系由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向安吉X公司购买茶叶后委托遂昌X合作社加工,故两被告均有生产行为,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另有销售被诉侵权茶叶的行为。涉案侵权商品为茶叶,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茶叶装在标有“安吉白茶”字样的茶叶罐中进行销售,经比对,“安吉白茶”字样与第X号注册商标相同,与第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被告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使用“安吉白茶”标识的行为经过原告审核批准,且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虽向安吉X公司购买了安吉珍稀白茶,但是不足以证明涉案茶叶产自安吉县内,即使涉案茶叶确实产自安吉县内,其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非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故本案所涉商品并不具备使用安吉白茶标识的正当理由,应当认定涉案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遂昌X合作社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关于赔偿金额,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结合原告为制止涉案侵权所支出必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遂昌X合作社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遂昌X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遂昌X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金华X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吉X茶叶站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遂昌X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吉X茶叶站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安吉X茶叶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白岽晓律师,杭州执业,专职律师。擅长民事诉讼案件,长于处理知识产权、互联网相关、合同纠纷、交通人损等各类业务,先后处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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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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