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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提供装修劳务,完工后,拖欠十多万工资不支付怎么办

发布者:孔鑫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0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某

本律师为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被告:济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朱某某支付劳务费13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3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朱某某支付误工费、差旅费2000元

3.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朱某某2018年5月口头约定,原告为朱某某承包的某某公司的音乐餐饮店铺装修工作提供劳务,主要是木工、油漆、瓦工等工作。原告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行装饰装修,完工后,朱某某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1338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某某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2018年5月,朱某某找到其表示济南市某某中心的某某音乐餐饮店铺需要装修,请求原告提供木工、油漆、瓦工等劳务工作,双方对工作量、劳务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进行了口头约定。对于合同履行地点,原告表示双方未进行书面约定。原告表示其与某某公司,以及朱某某某某公司之间无书面合同关系。

原告表示其承接劳务并完工后,未与朱某某进行结算。朱某某2018年5月30日至7月27日期间向原告支付过部分劳务费。2018年11月11日,朱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朱某某绿地中心某某施工款项133800元”。2019年2月4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所欠朱某某某某人工费133800元,因资金紧张,承诺2019年2月14日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兑现,定于2019年2月24日支付2万元”。

原告表示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差旅费,无书面证据提交。原告称朱某某曾表示原告应向某某公司主张权利,故在本案中主张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朱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朱某某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能够证实原告为朱某某提供劳务以及朱某某欠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朱某某支付劳务费133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未按承诺书约定期限付款,理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涉案欠条未载明付款期限,故上述利息应自承诺书载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朱某某赔偿误工费、差旅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一方面未提交证据证实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未能证实其提供劳务的场所,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劳务费133800元及利息损失(以13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孔鑫律师,深度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对本行业始终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关注度,熟悉各类案件流程,有很强的规划、分析、案件能力,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元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