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在婆家长期忍受虐待,原因竟然是无法生育,据女子丈夫张某所述,该女子在婚前曾为同村男子流产,但结婚后迟迟未能生育,于是家里对该女子态度越来越恶劣,最终该女子被虐待致死,一审法院判决,因为三人诚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所以判处三人构成虐待罪,从轻处罚。但女子家属认为法院判决明显过轻,于是向德州中院提起了上诉,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
对此不少网友纷纷表示:“160斤被虐待到60斤,活活饿死,还得挨毒打。都21世纪还有这么落后的地方,太可怕了”,“不能传宗接代,也不能打死自己的妻子啊”,“背负一条人命下半辈子能过得心安理得吗,能过就过,不能过好聚好散,以后还有谁敢嫁到你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里区分对被害人丈夫以及公婆到底应以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论处,主要看其犯罪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中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虐待罪的故意是使被害人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被害人遭受痛苦。而故意伤害罪是直接希望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如果被害人丈夫及公婆殴打、体罚被害人主要是出于泄愤,使被害人痛苦,则在刑法上一般构成虐待罪。如果有希望被害人受伤的主观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法院没有同意让被害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且本案中,女方的亲属强烈要求公开审理,但法院仍然选择不公开审理,不符合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一律公开进行”的相关规定。
此外,再审法院做出发回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如何处理呢?首先,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那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其次,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无误,但法律适用错误,或量刑不当,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即可。最后,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中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说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中还存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我们还需等待进一步的事实情况。
近年来家庭暴力、虐待行为一直没有消失,我们更应关注弱势群体,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他人伤害自身的行为,首先要收集好受伤害的证据,按照证据依法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