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山东聊城一馅饼店女员工离职后,在员工宿舍内与男性网友王某奎偷情。被老板杨统朋发现后,王某奎多次试图离开宿舍,遭杨统朋阻止,并被其脚踹、手扇。王某奎最终从二楼窗户跳出不治身亡。一审法院认为杨统朋限制他人自由并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杨统朋不服,二审于今日开庭。
在二审结果出来之前,沙律师想谈下对于该起案件的看法,阻拦者杨统朋获刑十年半是否合理?
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杨统朋在发现王某奎后阻止其离开,这限制了王某奎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不论时间长短,都涉嫌非法拘禁。杨统朋拦阻王某奎20分钟,限制了王某奎的人身自由,最终导致王某奎情急之下选择跳楼不治身亡。并且,其拘禁包括殴打的行为与王某奎之死是有因果关系的。
王某奎家属还提出,“请求司法机关对杨统朋加重刑期直至死刑,要求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然而,即使王某奎之死部分原因是由杨统朋行为所致,但若要杨统朋完全为此事负责甚至被判死刑,是不合理的。而且我个人也认为,十年半的判决有些重了。首先,拘禁24小时方构成犯罪,杨统朋拦阻王某奎20分钟,就按照非法拘禁罪予以重判有些不合适。而且毕竟,女员工离职后,杨统朋作为老板已告知其不得再擅自进入宿舍,然而该名女员工却将王某奎带到宿舍偷情,导致了事情的发生。员工宿舍为杨统朋所管理,其在发现不相干人员在此场地,要求王某奎暂时不得离开等妻子来现场查看是否丢失物品,是在正当行使管理权,并无不妥。虽然杨统朋对其进行了殴打辱骂等不法行为,还阻止其离开,但选择跳楼是王某奎自己所为,他本可以不选择这种极端方式。因此,本案中,王某奎对自己的死亡同样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认为,处以阻拦者十年半的判决是有些重的,不应让事情结果翻转事情的真相。静待二审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