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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虚构生子骗走男友27万余元,缓刑三年是否过轻?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654人看过

袁某来京打工后隐瞒已婚并有两子事实与田某成为情侣并怀孕,自行吃药流产却谎称孩子已经出生借机向田某骗取抚养费、房贷等钱财。田某在为袁某花费了27万余元之后才知道这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局,遂顺义检察院以袁某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袁某一审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此可见,袁某骗走田某27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诈骗,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人会认为,如此恶劣的诈骗行为,缓刑是否处罚过轻,我自然也有这样的想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说到,缓刑是指暂缓执行有期徒刑的一种制度。虽然是一种半监禁的自由状态,却又被司法所限制,在缓刑期内同样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得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认罪认罚,并已赔偿对方损失的嫌犯,缓刑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促进其改恶从善和再社会化的人道主义制度。因此,由于袁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赔偿了田某的经济损失,接受检查机关的量刑建议,属于认罪认罚,最终被判以缓刑。 缓刑制度的另一方面自然也应当被考虑到,由于期限短且处罚类型轻微,有时不足以充分对犯罪分子展开教育和矫正,具有较弱的威慑力。

 

袁某的这个谎言欺骗了田某五年,不仅诈骗其钱财还利用其感情和信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提醒大家不能轻易过于相信他人,即使是身边比较亲近的外人,尤其是涉及到钱财方面的事情,需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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